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24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严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严中华。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严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严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