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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申永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7知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申永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永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0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永和,住所地汝南县。

经营者:申永和。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永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永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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