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1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美乐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李辉庄转盘北20米**。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美乐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并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