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36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峨眉山市蓝精灵孕婴生活馆,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范河一街207、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8QKTP0D。
经营者:万立红,女,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蓝精灵孕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