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56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唯正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埭头4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昌。
被告:上海尚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29幢20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化。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唯正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尚盟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