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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终6250号
案件名称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6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桂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辰,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经营者:贾云龙,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法库县秀水河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世光,系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是在不同专门法下调整的不同专有权利,经注册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不因其后使用情况,而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内容发生改变,同时本案主张保护的商标涉及相同核准使用类别的其他商标,就“凉皮先生”而言,是否为主张保护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原审应进一步审查确定。

就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被诉侵权的使用情形,结合权利人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据情况,应向权利人进一步释明法律关系,依据权利人确定主张的权利内容和法律关系,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十三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子篇凉皮先生快餐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丽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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