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404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虎、张明国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虎、张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1650元。
经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虎已自觉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上述款项电汇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在首执案件中承担。
至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苏040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404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虎、张明国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虎、张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1650元。
经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虎已自觉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上述款项电汇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在首执案件中承担。
至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苏040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