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06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6JRPE0D。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15。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