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3022号 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3005室、3006室、3007室、3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岩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4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