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龙腾通讯门市。
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
被执行人:罗伟,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街2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龙腾通讯门市、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委托邛崃市人民法院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龙腾通讯门市、罗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