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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12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兰,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尹家沟商贸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王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金兰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使用“有爱有家有欧派”和“广东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王金兰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金兰承担。

事实与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欧派公司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有家,有爱,有欧派”这句广告语在消费者中有着极高的影响力并得到了充分肯定,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公司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在涉案店铺内存在侵权行为。

其中,涉案燃气灶产品包装箱体。

面板上标注“有爱有家有欧派”字样,其中“欧派”字样突出显示,另外还标有“广东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

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店铺系王金兰经营。

综上所述,王金兰未经欧派公司许可,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王金兰辩称,被控侵权燃气灶的生产厂家给我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厂家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我认为我方销售的燃气灶属于合理使用“OPAICN”注册商标的产品,且质量合格,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证据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

证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文件;

证据5、(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证据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证据7、(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

证据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

证据9、(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7号公证书及公证的封存实物。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享有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均在有限期内。

“欧派”商标经原告多年的大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店铺内销售了带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对原告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以上证据和被告销售的燃气灶上使用的商标无关。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第12124264号“OPAICN”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一份,其中注册人为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

证据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红牌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红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检验报告》复印件。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告销售的燃气灶使用了自己的商标,系合法生产,不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公证机关作出,且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多数证据均来自红牌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系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四亿贰仟零壹拾玖万壹仟伍佰伍拾壹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

同年12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该以上两个商标经多次变更注册人,现为欧派公司所有,经多次续展现均在有效期内。

2007年6月7日,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经多次变更,现注册人为欧派公司,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欧派公司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管理局认定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限期至2018年12月。

欧派公司为扩大其“欧派”品牌的影响力,于2012年10月30日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7月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3年11月6日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10月22日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经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依次变更名称为现原告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9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受原告的委托,派其代理人王守贞与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山东省肥城市向阳街(泰临路路口向北约10米路东,尹家沟商贸城沿街商铺)的“永昌厨具洁具”店铺。

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董德富”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三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在公证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公证人员将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7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当庭对公证物品进行了拆封查看。

经查看,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正面、背面及两侧均标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为隶书,与其他文字字体、颜色、大小均有区别,该外包装上还标有“OPAICN”商标标识。

该外包装的侧面标注生产商为“广东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16号。

在包装箱侧面还印有著名影星蒋雯丽的形象及签名。

打开包装箱体,内有一黑色面板的燃气灶,燃气灶面板的左下方有“OPAICN”商标标识。

在该标识下方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为隶书,与其他文字字体不同。

包装箱内还有说明书一份,说明书中未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商标等相关内容。

在王金兰出具的收据上,商品名称也为“欧派”。

欧派公司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实际支出400元。

经查,王金兰系成立于2004年7月19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洁具、灯具零售。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上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经本院当庭查看,王金兰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标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与其他文字在字体、颜色、大小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从视觉观察上看较为突出,应认为是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及产品面板上标识的“欧派”二字与欧派公司主张的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128213号“”驰名商标在文字、读音、顺序方面均一致,仅是字体略有区别,构成相似。

被控侵权产品足以让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认为涉案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公司有一定的关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王金兰在未经欧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金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王金兰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与欧派公司并非同一行业竞争者,故对欧派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王金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王金兰的经营规模和主观侵权故意等情节,酌情判定王金兰向欧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金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燃气灶的行为;

二、王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王金兰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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