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69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1-9号。
负责人:肖志谦。
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C座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
被告: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金泉工业区办公楼2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舒天。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