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口市东莱江山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龙口市东市场街与北大街交叉口北(店招:江山百货)。
经营者:曲学红。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东莱江山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6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6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