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志坚,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恩梵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二区2幢1号,经营者:朱香云。
组织机构代码:MA2A6BYH8。
被执行人朱香云,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蔡志坚与义乌市恩梵玩具厂、朱香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84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13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蔡志坚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6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