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695号 原告:闫志砚,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腾蛟街50-54号。
经营者:左建伟,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堰伶,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
原告闫志砚与被告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志砚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志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志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