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88号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远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琳。
被告:刘琳,男。
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远帆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刘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市远帆服饰有限公司、刘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市远帆服饰有限公司、刘琳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