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12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素林包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林三路6号附127号。
经营者:冉素林。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素林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素林包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