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0475、10476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1P。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百川文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创业社区********和生文具办公用品交易中心B馆一楼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JM2J7N。
经营者:曾新清,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身份证号码360************310。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莞城百川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每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