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3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敏,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