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82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22号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方锦红。

被告: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落地灯(FL-16026)”、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