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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89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康馨佳园6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友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蓓,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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