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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执1760号
案件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1756720。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

被执行人罗龙,男,2000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7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罗龙支付申请执行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罗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罗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07月29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罗龙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龙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罗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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