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武咸公路以东华中城3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15号(大东门机电市场3栋14-15号)。
经营者:万莉国。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