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2号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新门路2街92。
法定代表人:李在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展锋,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黄思凯,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蓝周,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温如露,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温素眉,女,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郑铭杰,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郑铭丽,女,199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诉被告陈展锋、黄思凯、蓝周、温如露、温素眉、郑铭杰、郑铭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负担。
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