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02执1104号被执行人:颜昌群,女,汉族,1959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对被执行人颜昌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02知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颜昌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4、5、6、7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000元,本院已扣划3000元,已划拨到本院案款专用账户。
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7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辖区进行调查了解,因社区对被执行人情况了解不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