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5号 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21-1#205室。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禄峰、鲍旭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禄峰、鲍旭日,浙江淘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