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190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国亿生鲜超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77号1层20-32/A-N轴。
经营者于艺。
被告大连新粮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甘)69D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国亿生鲜超市、大连新粮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