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9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泰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金田小区27幢502室-1。
法定代表人:洪玉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丽水泰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