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9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梓烨,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丹,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文化程度中专,住贵港市平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喜春,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梓烨、蒙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梓烨及其辩护人何志梅、被告人蒙丹及其辩护人李喜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梓烨雇佣被告人蒙丹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某时装研发创意产业园某档口存储、销售假冒“NIKE”、“adidas”、“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告人蒙丹负责配货、收取销售款项以及代发工资。
2019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1370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11860件、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服装4340件。
经鉴定,部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按正品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7916154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梓烨、蒙丹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梓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梓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梓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未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蒙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蒙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蒙丹为从犯,且犯罪未遂,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梓烨雇佣被告人蒙丹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某时装研发创意产业园某档口存储、销售假冒“NIKE”、“adidas”、“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告人蒙丹负责配货、收取销售款项以及代发工资。
2019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1370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11860件、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服装4340件。
经鉴定,部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按正品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79161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梓烨、蒙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1、蒙某1、蒙某2的证言,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涉案的假冒品牌衣服照片,手机照片,转账记录照片(显示蒙丹转账给韩某孟支付宝记录)、进货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仓库照片,兴业银行调取银行卡账号62×××13卡主资料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交易明细,涉案商铺租赁合同,证人王某提交的公司资质以及涉假物品的估价清单,广州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营业执照、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公证书、NIKE商标注册证,广州市某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adidas商标注册证,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PUMA商标注册证明、承诺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及价格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广州市自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定[2019]2507、25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定[2020]2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梓烨身份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梓烨、蒙丹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梓烨、蒙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陈梓烨、蒙丹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梓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蒙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梓烨、蒙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梓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蒙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NIKE”、“adidas”、“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华为牌手机三部、iPhone牌手机二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