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6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松购物广场周记黑鸭,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松购物广场一层。
经营者:宫正。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松购物广场周记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