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4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百财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海门市。
经营者:徐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海门市百财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