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静,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