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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南泉镇闵泰丰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1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南泉镇闵泰丰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南泉镇闵泰丰隆商店;林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南泉镇闵泰丰隆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村镇南泉村。

经营者:林胜。

被执行人:林胜,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南泉镇闵泰丰隆商店、林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83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交纳案款4433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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