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60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岚枫,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岚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岚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