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94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贤伟理发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小商品城B1-1126,经营者夏顺祥。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贤伟理发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