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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查启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查启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查启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知民初126号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8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4384X0。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启茂,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启斌,男,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俪公司)与被告查启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被告查启茂的委托代理人查启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珈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查启茂立即停止侵犯珈俪公司第3254895号“LULUALWAYS”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查启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万元;

3.判令查启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品牌服装管理企业。

旗下拥有“LULUALWAYS我爱露露”、“SMILELULUALWAYS”等女装品牌。

珈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于2002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第3254895号“LULUALWAYS”商标,于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于2019年2月6日转让至珈俪公司名下,即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

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

内衣;

羽绒服装;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皮带(服饰用)。

珈俪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第20963218号“我爱露露”商标,于201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裤子;

衬衫;

裙裤;

羽绒服装;

裙子;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

袜子;

披巾。

2019年珈俪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淘宝平台上,查启茂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仿冒珈俪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珈俪公司于2019年9月委托相关人员到广州市粤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完成了证据保全,查启茂的行为侵犯珈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珈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查启茂答辩称,原告起诉商标侵权不成立。

被告在淘宝店标题销售以及宣传品牌水洗标都是晴露露的标识,并没有使用原告我爱露露的标识;

被告的水洗标上挂有晴露露的标识,属于自主品牌,商标号12648522有据可查。

珈俪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第3254895号商标证书、商标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珈俪公司是第3254895号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第二组证据:(2019)粤广南粤第26407、26413号公证书。

证明查启茂侵权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的NO.40528874、40528880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明珈俪公司维权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组证据:被告身份信息披露邮件及被告身份信息。

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第五组证据:珈俪公司正品服饰销售截图(LuLualways官方店)。

证明珈俪公司正品服饰销售单价,商业价值较大。

第六组证据:原告宣传网页截图。

证明原告LULUALWAYS品牌服饰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七组证据:差旅费票据。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查启茂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查启茂未提供证据材料。

法庭当庭拆封由公证处封存的包装盒,拆开包装盒内有快递包装袋一个,被诉侵权商品一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珈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系第3254895号“LULUALWAYS”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

内衣;

羽绒服装;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皮带(服饰用)。

注册有效期限2004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

2014年3月25日第3254895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2019年2月6日该商标转让注册至珈俪公司名下。

珈俪公司系第20963218号“我爱露露”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裤子;

衬衫;

裙裤;

羽绒服装;

裙子;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

袜子;

披巾,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19年9月24日,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入“淘宝网”网站,登录其“淘宝网”账号,进入“悠悠阁1977”店铺,付款购买商品名“晴露露2019夏季新品收腰镂空碎花蛋糕女装连衣裙LKB590F”连衣裙1件,价款280元,并查看商家主体、宝贝详请、累计评论、订单编号557375780290142489等相关信息,截屏并粘贴到文档。

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6407号《公证书》。

2019年9月26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快递人员派送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的运单号为“4301187473585”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包查看。

拆包之前由公证处人员对该快递外表进行拍照。

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拆开该快递。

公证处人员对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公证处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

封装后对封装状况进行拍照。

封装好之后的物品交由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2019年10月11日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人员某下,进行线上保全,登陆淘宝账号,该淘宝账号“已买到的宝贝”的页面显示,编号为557375780290142489的订单,购买物品名为“晴露露2019夏季新品收腰镂空碎花蛋糕女装连衣裙LKB590F”,单价280元,数量1,卖家为“tb974007220”,运单号为“4301187473585”。

2019年10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6413号公证书。

当庭查看珈俪公司提交的前述公证实物,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吊牌有“buLualways”标识,字母组成与排列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查明,依据珈俪公司提交的淘宝网披露信息显示,ID:tb974007220,真实姓名:查启茂,地址:江西省都昌县。

本院认为,珈俪公司是第3254895号注册商标“LULUALWAYS”、第20963218号注册商标“我爱露露”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尚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查启茂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案涉被控侵权商品实物有“buLualways”标识,珈俪公司确认其公证购买的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虽然查启茂抗辩其在淘宝网的标题上使用的是“晴露露”标识,但在侵权实物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珈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查启茂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珈俪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查启茂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珈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查启茂因侵权所得的违法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查启茂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珈俪公司针对查启茂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商标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两起诉讼,以及珈俪公司今年以来在本院相继提起数十件同类知识产权系列案件,实际发生的维权费用应予以合理分摊等因素,酌定查启茂赔偿珈俪公司损失3000元,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启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第3254895号“LULUALWAY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查启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查启茂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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