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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胡克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264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克辉,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克辉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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