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06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少红灯具电料门市,住所地登封市市区。
经营者:杨少红。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市区少红灯具电料门市(以下简称少红灯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少红灯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郑星及图”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494307号。
2016年12月,该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18年1月份,原告了解被告可能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郑星”电缆的违法行为,原告立即向行政机关举报,经执法机关调查,在被告店中共查获涉案产品11盘。
被告未经许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少红灯具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8日,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494307号“郑星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即电缆;
电线;
电源材料等。
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7年10月27日。
2016年12月31日,“郑星及图”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另查明,2018年1月16日,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经营者杨少红下达询问通知书并查封扣押店内电缆线11盘。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4494307号“郑星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未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原告亦未提交被告销售的实物证明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