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4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宏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三里岗市场。
经营者:路彦方。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宏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