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3刑初143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雨婷,女,199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诗书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26(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王璐,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20〕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雨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雨婷及其辩护人王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2月10日,刘洋(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租赁位于东莞市**************别墅楼作为生产假冒苹果牌手机的窝点。
2018年2月开始,刘洋先后雇佣被告人吴雨婷及杨文远、李庆樟、张晋、李庆雄、刘健育、杨文钢、郭少江、杨俊杰、谢贤明(九人均另案处理)到上述窝点工作。
刘洋将客户需要的手机型号告知张晋,张晋负责到市场采购二手苹果牌手机及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外壳等配件,后交由杨文远等人通过更换手机电池、屏幕、后盖等配件生产假冒的苹果牌手机,后交由吴雨婷检测出货。
后张晋根据刘洋告知的送货地址及接货人员信息,将生产的假冒苹果牌手机送至客户。
2019年1月14日13时许,民警在该别墅内当场抓获张晋、李勇、杨俊杰、郭少江、刘健育、李庆雄、谢贤明、杨文钢、张陈,缴获假冒苹果牌手机成品233部(价值约780680元)、手机配件及工具一批。
2019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将刘洋抓获。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吴雨婷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黄某娣的证言,被害人文某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手机等物证,吴雨婷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为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雨婷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结合本案情况,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雨婷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雨婷对罪名予以确认,且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吴雨婷的辩护人辩称,对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吴雨婷受人雇佣,工作时间短,是从犯;
2.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是自首;
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由坦白情节;
4.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5.患有心脏病不适宜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希望给予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0日,刘洋租赁位于东莞市**************别墅楼作为生产假冒苹果牌手机的窝点。
2018年2月开始,刘洋先后雇佣被告人吴雨婷及杨文远、李庆樟、张晋、李庆雄、刘健育、杨文钢、郭少江、杨俊杰、谢贤明到上述窝点工作。
刘洋将客户需要的手机型号告知张晋,张晋负责到市场采购二手苹果牌手机及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外壳等配件,后交由杨文远等人通过更换手机电池、屏幕、后盖等配件生产假冒的苹果牌手机,后交由吴雨婷检测出货。
后张晋根据刘洋告知的送货地址及接货人员信息,将生产的假冒苹果牌手机送至客户。
2019年1月14日13时许,民警在该别墅内当场抓获张晋、李勇、杨俊杰、郭少江、刘健育、李庆雄、谢贤明、杨文钢、张陈,缴获假冒苹果牌手机成品233部(价值约780680元)、手机配件及工具一批。
2019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将刘洋抓获。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吴雨婷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作案工具,赃物,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深圳骏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娣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述,同案人刘洋、张晋、李勇、李庆雄、杨俊杰、刘健育、杨文钢、郭少江、谢贤明、张陈、李庆璋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雨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雨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吴雨婷受雇从事检测手机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其能够认罪并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雨婷虽是主动投案,但其投案时并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自己只是负责做饭,没有参与犯罪活动,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进行案涉违法活动时有直接的主观故意,且其该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吴雨婷的身份问题。
经查,无法核实被告人吴雨婷的身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现为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吴雨婷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雨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冠审 判 员 吉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焕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东琴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