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2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滦南县隆盛商厦,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司各庄镇司各庄隆盛商厦。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南县隆盛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