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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南县隆盛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南县隆盛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隆盛商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2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滦南县隆盛商厦,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司各庄镇司各庄隆盛商厦。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南县隆盛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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