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636号 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电子商务中心6层86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1384651L。
法定代表人:吴耿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顺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林口社区紫华南路香榭丽璟6幢二单元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PQ5C15。
法定代表人:彭顺炳。
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顺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