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538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负责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淇超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1801号庞金工业坊综合楼一楼二号。
经营者:杨雪荣,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