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47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德才(原沈阳市沈河区聚彩塔综合超市经营者),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144巷10甲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廉德才(原沈阳市沈河区聚彩塔综合超市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