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A3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平陆县酷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茅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冰。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陆县酷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且《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4种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并不在特殊情形内。
2.涉诉网络信息存放于上诉人位于北京市电信机房内的网络服务器中,即涉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
同时,上诉人住所地已在其主办网站中予以公示,被上诉人也可通过政府公示系统查询获得,故本案不存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形。
3.本案多个地域管辖连接点指向北京市。
本着便于案件事实查明、节约诉讼资源原则,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明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有权受理本案,却一再恶意提起管辖异议,妨碍民事诉讼。
上诉人未提出任何法定或者其它有说服力的理由,其拖延诉讼意图明显。
2.上诉人主观上明显存在利用法律规则的意图,行为上凸显藐视法律的姿态。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竟然与一审的“事实与理由”完全一样,显然是“懒得”改动任何文字,也不想再做任何说理,没有任何新的理由,只是为提起上诉而上诉。
3.上诉人先后两次在其提交的正式法律文书中,将上诉人的住所地错误地列为“北京市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该错误并非简单笔误,而是缺少对法律、对本案诉讼所应有的最起码尊重与敬畏。
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没有费用与条件的限制,时下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情况愈演愈烈。
恳请二审法院尽速驳回其上诉请求,并对其进行依法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而根据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因网络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纠纷,故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并无不当。
因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