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827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国飞加油站,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路东侧。
投资人:彭志国,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国飞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