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2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森林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赛博数码广场第三层第308、B05、B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XUUBU7G。
经营者:李燕,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步行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01869。
负责人:陈力隽。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森林电脑经营部、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