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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黄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310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黄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黄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310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燕(,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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