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310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燕(,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