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3038号之一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癸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里社区财津商务大厦七楼701-704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P2856。
法定代表人:丁佰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癸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5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癸酉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癸酉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0元,保全费1381.72元,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