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95号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万千家居日用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高阜镇村。
投资人:袁敬铃。
被告:董红芳,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万千家居日用制品厂、董红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